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調字第55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金進 上列原告與不明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部分,因拆除屬事實行為,原告應補正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3號、55號、57號及59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納稅義務人並非即是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且無系爭51、53、55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另57、59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已死亡)
二、原告起訴請求自上開地上物遷出部分,應補正現實占有系爭地上物之人(即對系爭地上物具事實上管領之力者,且家屬關受他人指示之占有,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原告請求調閱上開地上物全戶戶籍謄本尚不足以證明對系爭地上物具事實上管領之力者)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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