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3號原告 張瑞琦 訴訟代理人 張愷致 被告 張信泰 ( 王春綢 之繼承人)被告 王樹微 (王春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關於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原告於訴訟上尚有無其他主張?)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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