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張林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1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3,833元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