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聲請人 吳素貞 (即 吳楊碧連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吳素貞」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素貞(即吳楊碧連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本裁定全文併同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限登全國版),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應於刊載新聞紙已滿4個月後3個月內,另行持原公示催告裁定、本裁定以及刊登之新聞紙全版(含刊登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本裁定之整張新聞紙,請勿剪裁),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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