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939號)後,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郭哲宏書記官曾柏方通譯胡彥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富雄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富雄前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民國96年4月25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9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4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並確定;②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8月28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5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確定;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18日,以97年度竹東簡字第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⑤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⑥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虎簡字第2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確定;⑦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
8月9日,以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確定。上開①②③⑥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並確定,再接續執行上開④⑤案件,於101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17日,並與上開⑦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7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張富雄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款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詎其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未經許可,於105年10月間,在其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之1住所,自 郭文銓 (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處取得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業經試射完畢;檢察官原僅就持有非制式子彈1顆部分為起訴,經檢察官當庭請求擴張審理範圍,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就犯罪事實予以擴張),且自斯時起持有上開子彈2顆。嗣因張富雄涉嫌另案違反森林法案件(檢察官另行偵辦),於105年11月2日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之1住所拘提到案,經同意搜索後,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LW-1583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上扣得上開子彈2顆,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曾柏方
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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