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原告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訴人即原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榮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4,67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4,940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諸利福│4,432,550元│62,973元│254,940×(4,432,550/17,944,678)│├──┼──────┼──────┼────────┼────────────────┤│2│呂燕玲│5,642,187元│80,159元│254,940×(5,642,187/17,944,678)│├──┼──────┼──────┼────────┼────────────────┤│3│王銘乾│3,181,520元│45,200元│254,940×(3,181,520/17,944,678)│├──┼──────┼──────┼────────┼────────────────┤│4│林玄娟│3,188,421元│45,298元│254,940×(3,188,421/17,944,678)│├──┼──────┼──────┼────────┼────────────────┤│5│蓮莊專業不動│1,500,000元│21,310元│254,940×(1,500,000/17,944,678)│││產有限公司││││├──┼──────┼──────┼────────┼────────────────┤││合計│17,944,678元│25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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