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42號聲請人 陳清桂 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金輟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金輟共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聲請人欲向本院請求就上開土地為裁判分割,惟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而被繼承人陳金輟應已死亡,且死亡日期不詳,其有無繼承人不明,故聲請人為分割共有物訴訟之進行,向本院聲請被繼承人陳金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本件之被繼承人陳金輟雖無法查出其確實之戶籍謄本,有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1年8月3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1年9月25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惟依據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沙鹿之陳金輟應為約民國前32年,即日據明治00年出生」,於民國35年6月25日時,被繼承人年齡約67歲,據此推算,被繼承人若仍在世將高達134歲,遠超過世界史上最長壽之人之年齡,故本件被繼承人顯然已不在人世。
(三)因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欠缺,雖知其應已死亡,但卻無其任何繼承人戶籍資料,故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中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1年8月3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1年9月25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調閱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於民國35年申請總登記時陳金輟之申請資料得知,陳金輟於35年6月25日時年齡為67歲,地址為臺中縣大甲區沙鹿鎮0000000號,惟經本院發函予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請其提供民國35年至70年間設籍於臺中市及臺中縣姓名為陳金輟之人之戶籍資料,及發函予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請其提供35年至70年間設籍於臺中縣大甲區沙鹿鎮沙鹿字沙鹿53番地之陳金輟戶籍資料,皆表示查無資料,有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17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17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無法確認被繼承人是否已亡故,縱使依邏輯推論被繼承人已不可能生存,惟被繼承人於何時間點死亡,影響何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需待法院為死亡宣告方能確定被繼承人之死亡時間,則本件陳金輟是否已死亡既尚不明,則本件繼承是否開始,無從得知,本院無法據以選定其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得先為陳金輟辦理死亡宣告,嗣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再重行聲請為陳金輟選任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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