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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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 張譽馨
生豐不動產企業社林坤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被上訴人 賴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二人複代理人 羅培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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