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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