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3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08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
708號、第30138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33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15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