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一次設定)、借款之授信約定書(加速條款約定)及欠款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