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請人 鄭富仁 上列聲請人鄭富仁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故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經核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票據號碼:FA0000000)
1紙,發票人「 鄭春福 」、受款人「空白」,是請釋明本件聲請為何由聲請人鄭富仁為票據掛失止付之通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之支票號碼欄(應記載為FA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