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及補正狀(補正狀所指為系爭房
屋造價折舊後殘值,非該房屋之交易價額)提出系爭台北市○○
區○○路2段91號1、2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系爭房屋
最近買賣契約書或其他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向
本庭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