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原告 陳友恒 被告 陳貞峯
陳友鈞
陳芳玲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1之價額(新臺幣)「13,0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50,000元」;編號12之價額(新臺幣)「7,7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05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