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3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暲 律師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位第二行「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巷六之一號一樓之房屋」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巷六之一號一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