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自101年7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進行更生程序。惟經調查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及各債權人之意見,難認聲請人有據實陳報提列其實際財產收入支出狀況,且未獲過半數債權人同意更生方案,本院審酌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難認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並達條件公允之程度,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得逕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本件應進行清算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二、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債權之數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清冊【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或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重新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產目錄及最新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最新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9年度至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重新提出依法定格式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以列表方式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1年6月14日前5年)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二)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更生前2年(即101年6月14日前2年)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實際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無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更生前2年(即101年6月14日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六、請向本院陳報目前工作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民國101年起迄今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無工作,現求職之情形為何?尚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如有配偶或依法應受聲請人撫養之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亦請一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婚姻狀況。如已結婚,請陳報配偶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並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是否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如已離婚,請陳報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一一、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一併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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