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九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及九十年間,二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均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
㈡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二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最近一次強制戒治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起訴書誤植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詎甲○○不知悔改,於其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七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止,在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內草湖三十號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次。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晚間八時許,為警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到場許可書,強制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
㈢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之尿液報告。
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
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被告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且前經二次觀察勒戒,進而強制戒治,甚而為本院先後二次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惟如此處遇,均未使被告戒除對於毒品之依賴,由此足認短期自由刑對於被告未能收效,有必要予被告較長時間之刑罰,期使被告遠離誘惑並戒除毒癮,再審酌被告迭於偵審中坦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檢察官求處刑度,量處如主文。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