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 (JohnAnthonyHenryKenealyGraham)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致明 即采星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