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告 林新福

被告 張先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翁禎翊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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