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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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正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正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5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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