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素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素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自民國97年12月24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9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98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