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變更規劃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上訴人 曾鳳嬌
李怡靜 被上訴人 陳泰山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變更規劃費用事件,因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維持停止職務1年之懲戒處分確定,其停止職務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25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止,致本院於109年10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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