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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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賓選任辯護人何昀樺律師被告王進添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賓、王進添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