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嘉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
二、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1年5月16日,或提出得自111年4月14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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