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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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指定,應予更正)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三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嗣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附帶說明:關於本件聲請書案號部分,查本件卷附送達證書、拘票所示之執行案號及應執行之刑期,均載明為「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六八八號」、「拘役五十九日」,經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案件(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三五七號)卷證互核後,足認本件聲請書案號「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之記載,應屬誤載,惟對本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不生影響,爰予更正聲請案號為「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號」,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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