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3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7,335元,是原告尚應繳納1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