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哲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108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488號│偵字第56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67號│197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判決││67號│197號│││├────┼────────┼────────┼────────┤││判決│108年3月11日│108年7月4日││││確定日期│(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