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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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216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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