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2號聲明人 邱德修 上列聲明人因竊佔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竊佔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以前述裁定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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