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陳旺成 原告 陳清年 原告 陳清義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張正池 被告 張正勇 被告 張金德 被告 張永禎 被告 張文魁 被告 張文桐 被告 陳榮德 被告 陳榮發 被告 林景炫 被告 陳世昭 被告 陳東隆 被告 曹玉蘭 被告 黃鴻川 被告 黃裕盛 被告 黃裕閎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 張正堯 被告 張陳玉霞 被告 張正利 被告 張正和 被告 陳美莉 被告 陳桂枝 被告 張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原告等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壹仟零伍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零伍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費伍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零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娜附表:
┌────────────────────────────────────────────┐│計算式:總面積*應有部分*104年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原告陳旺成之部分│├─────┬─────────┬─────────┬──────┬───────────┤││總面積(平方公尺)│104年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分割所受之利益(元)││││(元)│││├─────┼─────────┼─────────┼──────┼───────────┤│612地號│19833│4200│7492/600000│1,040,122│├─────┼─────────┼─────────┼──────┼───────────┤│622-1地號│2405│4200│1/6│1,683,500│├─────┴─────────┴─────────┴──────┴───────────┤│小計:2,723,622元│├────────────────────────────────────────────┤│原告陳清年之部分│├─────┬──────┬────────┬──────────┬───────────┤││總面積(平方│104年公告土地現│應有部分│分割所受之利益(元)│││公尺)│值(元)│││││││││├─────┼──────┼────────┼──────────┼───────────┤│612地號│19833│4200│167482/0000000│2,583,522│├─────┼──────┼────────┼──────────┼───────────┤│622-1地號│2405│4200│155/1200│1,304,712│├─────┴──────┴────────┴──────────┴───────────┤│小計:3,888,234元│├────────────────────────────────────────────┤│原告陳清義之部分│├─────┬──────┬────────┬──────────┬───────────┤││總面積(平方│104年公告土地現│應有部分│分割所受之利益(元)│││公尺)│值(元)│││├─────┼──────┼────────┼──────────┼───────────┤│612地號│19833│4200│22496/600000│3,123,142│├─────┼──────┼────────┼──────────┼───────────┤│622-1地號│2405│4200│1/12│841,750│├─────┴──────┴────────┴──────────┴───────────┤│小計:3,964,892元│├────────────────────────────────────────────┤│總計:10,576,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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