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游素菊選任辯護人曾慶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8號、第3349號、第3350號、第4911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罪事實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與另案發生重複起訴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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