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37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

被告 陳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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