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告 吳進億 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調整租金,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新臺幣(下同)139,659,720元【計算式:(調整後租金21,163,831元-原租金20.000,000元)×12月×10年=139,659,72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5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