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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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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