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昭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債務人賴昭君自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之,故依上揭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係本件清算事件之管理人。次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本院98年11月16日板院輔97年執消債清宇字第10號函文及其附件分配表在卷可稽,且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已依法公告並予各債權人及債務人10日異議期限,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於同年11月30日收受送達,而對本院所制作之分配表逾期均未提出異議,是以,該分配表依法業已確定,本件清算程序亦應結終,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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