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郭蕙芳
(現於屏東○○○00000○00○○○部隊服役)被告 陳俊廷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