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昱亘 律師債務人 何應忠 即 陳貴香 之繼承人
古秀甘 即陳貴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貴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8,0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