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安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黃心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黃心宥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若否,請勿將黃心宥記載於當事人欄位。
二、請提出得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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