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梵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原告即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1,38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9,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二者合計為91,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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