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送達代收人 黃如吟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67,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3,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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