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廣福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輝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複代理人 薛惠雯 被告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
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