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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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陳麗英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劉富貴
馮世儒 呂吉淋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2,836元(409.80*16,820=6,892,83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