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皇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勁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月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月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月華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洪月華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相對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相對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