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UNDIRAHMAWATI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委任狀未有受任人 陳明德 之印文,請補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