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志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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