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7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汪明宏 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汪庭維 人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汪明宏之法定代理人為「汪庭維」、「 邱文欽 」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明宏之法定代理人為「汪庭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