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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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6.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生活及醫療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地號為台中縣○○鎮○○段63、65、67號,台中縣○○鎮○○段449、450、451號,台中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若上開不動產係因「繼承」所得,則請提出遺產稅繳交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對建亨化學儀器有限公司出資額數額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彰化銀行、郵政機關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0.依據更生聲請狀中表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有償行為,請釋明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及具體內容為何。
11.請釋明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建亨化學儀器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數額為何。
12.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3.請提出代理人 李玲舫 之委任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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