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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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愛達翔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上列原告愛達翔研股份有限公司、丁○○與被告常宏春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零伍佰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