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96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2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