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原告 許玉秀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 許容林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許亞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被告與訴外人即兩造母親 許潘己妹 間協議書得請求被告將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分之1移轉予原告,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揆諸首開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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